回答:
濟南市公積金提取條件。
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按規定提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:
(一)購買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(以下簡稱自有住房);
(二)償還購買自有住房貸款本息的;
(三)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商品房、公共租賃住房支付房租的;
(四)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管理費的;
(五)支付物業費的;
(六)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兩年以上,且男性年滿50周歲、女性年滿45周歲的;
(七)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離開本市的;
(八)出國(境)定居的;
(九)正式退休的;
(十)完全喪失勞動能力,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;
(十一)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;
(十二)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情形。
法律依據
《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》第二十八條,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,職工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:
(一)購買、建造、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;
(二)申請貸款時已達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規定期限;
(三)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,個人信用狀況良好;
(四)未發生或者已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;
(五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、國有企業、城鎮集體企業、外商投資企業、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、民辦非企業單位、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,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。它具有保障性、互助性和長期性的特點,主要用于職工購買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裝修自住房或交納房租。
2017年7月1日起,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住建部發布的《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操作規程》要求,通過平臺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。
2021年7月1日,中華人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確定了全國住房公積金服務標識,決定即日起啟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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