導讀 試用期應該來說勞動者已經在本質崗位上工作了,理所當然是一名員工,但很多用人單位打法律的擦邊球,制定一個試用期,一來觀測你的工作能力...
試用期應該來說勞動者已經在本質崗位上工作了,理所當然是一名員工,但很多用人單位打法律的擦邊球,制定一個試用期,一來觀測你的工作能力和態度,我個人認為,既然應聘通的過總是有一定能力的,二來為公司減輕用人成本,有些單位試用期三個月,如果遇到不正規的公司,試用期一過,馬上辭退了,那不是坑人嗎?還有些公司整天掛著招聘信息,做一段時間讓你自己走人,企業沒有一點損失,就當請臨時工,所以,試用期應該為員工繳納社保,這是必須的!
答案很簡單,說人話就是,要!
至于這個問題的產生,我想肯定是有人對試用期和實習期產生了混淆。實習期是指還未畢業在公司參加工作的,這個時候單位可以不買社保。試用期則是畢業后參加工作或者更換工作的時候,這個時候單位是必須要給買社保的哦!
試用期內,并不影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,雙方關于勞動合同法項下的權利義務并無不同。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建立當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,即使雙方約定了勞動合同試用期,用人單位也應該履行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。
法律依據:《社會保險法》第四條
中華人民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,有權查詢繳費記錄、個人權益記錄,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。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,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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